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2.07A 条以及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其股东2 发布本公司日后的公司通讯(「公司通讯」1),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印刷本形式的公司通讯。
安排
1.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3
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向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果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效4
,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子邮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2.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于公司通讯刊发日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邮寄方式(仅在本公司没有获取股东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时)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网站版本
5 的登载通知,该通知将同时提供英文和中文版本。
向本公司提供股东电子邮箱地址
为了可透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通讯,本公司建议股东随时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发出合理书面通知,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825-ecom@vistra.com向本公司提供其电子邮箱地址。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假若本公司没有收到股东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无法使用,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索取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对于希望收取日后所有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因任何原因难以阅览本公司网站的股东,本公司将应股东发送至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825-ecom@vistra.com的书面形式请求,将日后的公司通讯及/或相关可供采取行动的印刷本免费邮寄予该等股东(视乎情况而定)。如本公司并无收到股东的任何请求,则股东将被视为已同意本公司按照上述方式发送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请注意,股东以印刷本形式收取公司通讯的偏好选择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每年财政年度的结束日(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到日后的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做进一步书面请求。
向非登记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
如非登记持有人希望收取日后所有公司通讯的网站版本的登载通知或印刷本,非登记持有人应联络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
附注:
1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董事会报告,公司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c) 会议通告; (d) 上市文件; (e) 通函; (f) 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3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本公司股东权利的公司通讯。
4 股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如果本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 」,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上市规则。
5 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中英文版本之公司通讯电子版。
6 非登记持有人指 (i) 其上市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并 (ii)已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希望收取公司通讯。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