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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係
發佈企業通訊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則第 2.07A 條以及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向其股東2 發佈本公司日後的企業通訊(「企業通訊1 」),並僅應股東要求向其寄發印刷本形式的企業通訊。
安排
1.  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  3
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向股東個別地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如果本公司沒有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位址或其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效4 ,本公司將以印刷本形式向其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連同一份索取股東有效電子郵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將來以電子通訊方式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 
2.  企業通訊
本公司將在本公司網站(www.nwds.com.hk)及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上發佈企業通訊。  
本公司將於企業通訊刊發日期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或郵寄方式(僅在本公司沒有獲取股東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時)向股東發送企業傳訊網站版本5 的登載通知,該通知將同時提供英文和中文版本。
向本公司提供股東電子郵箱地址
為了支援通過電子郵件進行電子通訊,本公司建議股東隨時向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發送電子郵件至825-ecom@vistra.com向本公司提供其電子郵箱地址。
股東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若本公司沒有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地址或所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效,本公司將按照上述安排行事。如果本公司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而未收到任何“未送達信息”,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遵守上市規則。
索取企業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的印刷本
對於因任何原因難以接收或訪問本公司網站或希望收取所有日後的企業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的印刷本的股東,本公司將應股東發送至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825-ecom@vistra.com的書面形式請求,及時地將相關企業通訊的印刷本免費向其寄發。若本公司未收到   閣下的任何請求,   閣下將被視為已同意以上述方式發佈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
請注意,股東以印刷本形式收取企業通訊的偏好選擇將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銷或取代,或直至每年財政年度的結束日(以較早者為準)。如果股東希望繼續收到日後的企業通訊和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的印刷本,則需要做進一步書面請求。
向非登記持有人發佈企業通訊
如非登記持有人希望收取所有日後企業通訊的網站版本的登載通知或印刷本,非登記持有人應聯絡代其持有股份的銀行、經紀、託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進行必要的安排。
註: 
1 企業通訊包括本公司發佈或將予發佈以供其任何證券持有人或投資大眾參照或採取行動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 董事會報告,公司年度帳目連同核數師報告以及(如適用)財務摘要報告; (b) 中期報告及(如適用)中期摘要報告; (c) 季度報告(如有); (d) 會議通告; (e) 上市文件; (f) 通函; (g) 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證券持有人。
3 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股東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本公司股東權利的企業通訊。
4 股東有責任提供有效的電子郵箱地址。如果本公司向股東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而未收到任何“未送達信息”,則本公司將被視為已遵守上市規則。
5 在本公司網站上發佈的中英文版本之企業通訊電子版。
6 非登記持有人指 (i) 其上市證券存放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人士或公司,而 (ii)他們已經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時向有關發行人發出通知,希望收到企業通訊。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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