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或「董事會」)已於2012年2月28日決議成立一董事會委員會名為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1. 委員會應由董事會從董事中委任,及須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2. 當中大部份委員會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委員會主席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4. 委員會須至少每年開會一次。
5. 委員會會議須由其主席或應董事會的要求召開。
6. 法定人數為委員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7.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就本職權範圍內的任何事項作出檢討、評估及提出建議。
8.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以合理費用並由本公司支付)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責任。
9. 本公司須提供足夠資源讓其能恰當地履行其責任及職能。
委員會的特定責任及職能包括:
10. 至少每年一次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及就任何變動以配合本公司的企業策略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1. 考慮本公司面對的挑戰及機遇及公司本身所需的技能及專業知識,充份配合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及(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 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 制定提名董事的政策,及年內就董事候選人採納提名程序以及遴選及推薦準則,及於年內為董事職位建議候選人;
14.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成員倘因情況有任何改變而引致他/她不再符合獨立的準則,須立刻知會董事會。委員會須檢討其改變情況,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15. 符合不時由董事會或本公司組織章程規定,或適用規則及規定所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定;及
16. 就可計量目的提出建議,以實現董事會的多元化,及檢討達標的進度。
17. 委員會要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例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