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已于2012年2月28日决议成立一董事会委员会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1. 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中委任,及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
2. 当中大部份委员会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5. 委员会会议须由其主席或应董事会的要求召开。
6. 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7.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本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作出检讨、评估及提出建议。
8.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以合理费用并由本公司支付)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
9. 本公司须提供足够资源让其能恰当地履行其责任及职能。
委员会的特定责任及职能包括:
10.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及就任何变动以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1. 考虑本公司面对的挑战及机遇及公司本身所需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充份配合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及(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 制定提名董事的政策,及年内就董事候选人采纳提名程序以及遴选及推荐准则,及于年内为董事职位建议候选人;
14.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成员倘因情况有任何改变而引致他/她不再符合独立的准则,须立刻知会董事会。委员会须检讨其改变情况,并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15. 符合不时由董事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规定,或适用规则及规定所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定;及
16. 就可计量目的提出建议,以实现董事会的多元化,及检讨达标的进度。
17. 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外。